锁定虚开:构建大跨度全链条核查机制
编者按 虚开违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连带产生的虚列成本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活动,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危害巨大。打击虚开违法行为刻不容缓!当前虚开违法活动呈现出何种动向,虚开企业一般具有哪些风险特征,如何提高识别打击虚开企业的效率,本期刊发一组稿件,对此进行探讨,以飨读者。
针对当前虚开违法呈现个别行业多发,利用信息比对盲点变造发票品目虚开虚抵等动向,税务机关应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堵塞制度漏洞、完善软件功能,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疑点业务全链条核查机制,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实现有效防范和打击。
虚开骗税呈现三种新动向
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遏制,“防虚打骗”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2016年,为打击虚开违法,福建省国税局稽查部门共检查企业643户,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3.5万份,价税合计58.17亿元,累计挽回税款损失1.08亿元。
回顾近期福建省虚开案件的查办和破获过程,归纳犯罪分子违法手段,稽查部门发现,在税警联合“严打”之下,不法分子虚开违法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呈现出三种新动向。
动向一:
利用虚假黄金交易虚开骗税
违法分子利用黄金体积小、易于交割的特点,通过货票分流的方式达到虚开骗税目的。此类案件违法分子一般为团伙作案,作案团伙注册并操控多家公司,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后,直接转卖给会员单位下属黄金冶炼厂,违法分子乘机套取增值税进项发票,随后通过关联企业层层伪装,变造发票开具名录,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验证的时间差、地域差,大肆虚开虚抵、骗取出口退税,达到目的后立即注销企业走逃。
动向二:
故意欠税争取骗税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48号文件下发后,随着税务机关加大打击力度,虚开、骗税违法势头有所遏制,但违法分子随后有了新的违法应对手段。其利用税务机关加快出口退税速度和涉税问题核查的制度特点,通过寻找时间差、利用地域差别等方式,采取故意欠税的方法来获取骗税时间。
从已查破案件中发现,这类违法其虚开骗税链条为:第一环节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第二环节的外省商贸企业认证并虚开给第三环节异地外贸企业后,在当月底恶意强行缺联作废已开出发票。第二环节的外省商贸企业若因发票信息比对异常、纳税申报等问题被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时,由兼职会计出面“积极”配合,拖延时间,转移两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力,为第三环节的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赢取时间。第三环节的外贸企业配齐单证骗税得手后,第一环节、第二环节的同谋企业便迅速走逃。
动向三:
利用信息比对“盲区”变造票据
从近期福建省国税局查处的虚开案件来看,利用信息比对“盲区”虚开发票,已成为违法分子惯用手段。除以往采用的“变造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虚开”和“虚报农产品进项税额虚开”两种手法外,不法分子目光已盯上了运行不久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软件。
福建省国税局税务人员发现,近期有不法分子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对纳税人开票的信息清单监控不足的弱点,故意在开票时不列举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品名、规格型号、单价等信息,致使税务机关发票信息比对形成“盲区”,不法分子趁机改变发票品目信息对外虚开。
建立疑点购销全链条核查机制
针对虚开、骗税等违法活动的违法特点和动向,结合稽查部门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通过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的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和疑点业务快反制度,实现发票违法的“精准识别”“快速打击”,可有效遏制虚开违法活动的发生。
1.加强涉票信息监控
针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的不足,尽快完善相关功能。其一,加强对发票清单信息管理。对纳税人发票清单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商品名称等予以监控,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清单行次进行限制,明确不得小于发票票面行次,以便税务机关准确采集发票票面信息。其二,加强对跨区域违规开票行为监控。加强纳税人在线开具发票MAC地址(网络设备物理地址)和上传开票数据IP地址信息采集,并对“IP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或“同一IP地址传输多户纳税人开票数据”特征的纳税人实施监控,以尽早识别虚开违法行为,实现精准打击。
此外,在规范财务软件技术标准、实现发票原始凭证电子化基础上,税务机关应依托完整统一的发票信息库和办税平台,建立电子发票信息自动推送制度。根据受票单位(企业)需求,实现发票信息清分、比对和自动推送,便于受票单位(企业)接收真实发票信息,防范虚开犯罪。
2.建立疑点业务核查快反机制
构建企业购销业务全链条分析反应机制。在一定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企业购销信息全链条扫描制度,针对上月进销项金额明显不匹配企业,每月首日的零点实行购销业务全链条信息扫描,对流向出口企业的疑点企业进项税额暂缓其退税业务办理,待全链条核实后再确定是否退税。
与海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及协查机制。由于目前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未将海关完税凭证的文字信息纳入采集范围,因此税务机关对于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无法实时进行进销项比对,也不能自动提取报关地和销售地的字段信息,对虚开违法行为识别和分析造成不便。为此,税务机关应与海关对口部门建立数据交流和协查机制,以便在发现虚开疑点时,及时取得协查回函证据。
3.完善发票管理及报销制度
目前,有关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多项法规中,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利于发票的统一、规范管理。因此,应完善发票管理制度,整合相关发票法规和文件,根据发票管理现时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发票管理法规,并同时在法规中明确,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的可填写质检编码)或身份证号,以方便税务机关归集、分析发票信息,强化发票风险管控。
应在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规定中配套建立发票报销前的查询比对制度。建议财政部出台政策,在会计核算制度中明确,到达一定限额的发票(如5000元以上)在财务处理时必须先行核验发票真伪、业务真伪后再予入账。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故意获得假发票入账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并追责。
此外,针对“黄金票”虚开违法多发的情况,应完善黄金回收管理制度。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联合黄金销售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调研,完善黄金回收政策规定。尤其是明确标准黄金和二手黄金首饰收购的区别,尽快堵塞由于黄金冶炼厂不规范收购黄金,导致“黄金票”虚开骗税违法多发的管理漏洞。( 福建省国税局副局长 林国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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