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同企业界的一些朋友交流时,有朋友谈到,某某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对于清欠工作的压力很大,又实在难有良策以完成清欠工作。而且,这家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长、总经理,都是刚刚上任半年多,而公司被大股东占用的资金都是以前年度形成的,现在让他们来承担完成清欠的任务和完不成清欠的问责,他们感到很委屈。作为“新官”,他们愿意理旧账,却感到无法下手,无能为力。
笔者以为,作为现任上市公司的高管,他们有义务完成清欠,但对造成资金占用的公司前高管(旧官)和责任人也要实行问责,也就是说,“旧官”也要理旧账,这方面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
其一,“新官”无法追究“旧官”责任。我们国家的体制是,国有上市公司(占大多数)的高管人员的任命权在政府和组织部门手里,同样都是这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只是前任、后任之分,作为现任高管自然没有能力追究前任的责任,而且,一些国有上市公司的前任高管,有的是退休在家,有的是调任它职,还有的已经升迁到更高的位置,客观上现任公司高管无法追究前任的清欠责任。
其二,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的高管问责缺乏有效机制。如前所述,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任命权在政府和组织部门手里,即使监管部门在监管实践中发现某上市公司高管有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也只能建议将其列为“不适当人选”,政府和组织部门处理不处理,甚至是将该高管调任它职,易地为官,监管部门也无能为力。只有当这家公司的高管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提请司法部门予以惩处。这样一种体制下,监管部门对于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违法违规的监管问责,就只能是“监管措施严,处理手段软”,难以有效对其进行监管问责。
其三,“旧官”不理“旧账”,很容易造成负面的示范效应。如果我们在清欠攻坚这件事情上,对于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前任高管清欠责任放弃追究或者是追究不力,会造成这样的现象:人不在其位,就可以不理其事,现任高管只要能够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只要能够平稳任满现职,甚至是为了谋求更高的位置,不惜以短期行为为手段,产生经营管理上的政绩,形成一大堆诸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后,也会一走了之,将问题留给后任处理,这样一来,我们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规范化运作可能就会陷入一个怪圈:谁也不负责,谁也不问责,从而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投资者利益受损,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的现象。这样的情形,相信谁也不愿看到。(证券时报 卫文省 20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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