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存量资金收回的相关会计处理得到明确
日前,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对财政存量资金收回的相关会计处理,包括相关科目设置、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及其再安排使用以及财政专户资金3个方面。
《通知》首先完善了政府收支科目和总预算会计科目设置,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单独设置专门反映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科目,在总预算会计的“暂存款”科目下,增设“收回存量资金”科目,在此科目下按照“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方面,《通知》中明确,对于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各部门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其中,下级财政 交回尚未分配到部门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上级政府总预算会计应根据国库入账通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 —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科目。
而对于结转结余资金的再安排处理,《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总预算会计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总预算会计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此外,《通知》要求,除社保资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代管资金以及其他经财政部认定的财政专户资金外,其余财政专户资金中的存量资金应按照财政存量资金进行统计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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