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拳治市 多家中介机构与企业被罚
今年以来,证监会对IPO全产业链的监管不断加强,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上市公司被处罚的消息屡见报端。全面趋严的监管环境,也预示着我国建设健康、有序资本市场的决心。下面,就让《财会信报》记者带领大家一起盘点一下自今年5月以来那些被证监会处罚或立案调查的中介机构及上市公司。
中介机构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2016年5月,证监会首次针对审计、评估机构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包括7起典型案件,涉及6家机构,覆盖当前审计、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勤勉尽责的5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这6家中介机构包括3家会计事务所,分别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3家资产评估公司,分别是银信评估资产有限公司、元正评估资产有限公司、中和评估资产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6家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行为,证监会指出,少数审计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因不能勤勉尽责,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独立性缺失;二是执行准则不到位;三是执业怀疑不足;四是执业判断不合理。审计、评估机构的不作为助长了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势头。这6家机构共涉及五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审计评估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交易合同等重要证据收集不充分;二是重要假设不合理、公式设置不正确;三是对上市公司存在的财务造假等异常现象未保持合理怀疑;四是审计评估过程中迎合委托人需要,执业程序走过场;五是审计评估项目复核流于形式。
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通报了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对欣泰电气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审计机构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均进行了立案调查。7月8日,证监会完成对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调查审理工作,依法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同时,证监会也向兴业证券和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展开调查。
作为欣泰电气保荐机构的兴业证券,此次也受到了证监会的严厉处罚。7月27日,兴业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签字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一起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 200万元,并处以2 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 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兴业证券表示,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包括: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欣泰电气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6月23日,西南证券发出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期间,证监会暂不受理西南证券作为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暂不受理公司作为独立顾问出具的文件。由于受立案调查影响,西南证券的投行业务已经全面暂停。目前,外界对西南证券为何被立案调查的原因仍不得而知,需要等待证监会进一步消息。由于西南证券被调查而殃及到的上市公司有奥马电器、铜峰电子、万科、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超过33家公司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受到影响。
2016年7月22日,证监会又对2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作出行政处罚。证监会通报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在为大智慧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违反多项执业准则。立信、中同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中同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12万元,并处以3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资产评估师徐建福、朱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频频被立案调查
在证监会持续强化监管的大环境下,不仅中介机构受到比以往更加严格的监督,上市公司的IPO发行也陷入严查之中。回首最近几个月以来的资本市场不难发现,倒在证监会监管“重拳”之下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
2016年5月11日,*ST昆机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临时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遗漏,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据悉,2015年10月9日,昆明机床(现名“*ST昆机”)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沈机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转让公司25.08%股份。11月11日,*ST昆机公告,沈机集团最终确认受让方为紫光卓远,双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此后,昆明机床又披露了定增方案,拟以9.44元/股向启迪科服、深圳万安兴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计发行7 415.25万股,募资不超过7亿元。
然而,昆明机床2016年2月17日突然宣布,公司收到消息,由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沈机集团还未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应审批、备案程序,而交易双方约定“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协议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的股权转让协议在2016年2月8日自动解除。此外,由于本次股权转让终止,原潜在控股股东紫光卓远提出的定增方案也随之终止。
实际上,在宣布终止股权转让、定增之前,昆明机床从未披露过“三个月期限”的条款,此“信披遗漏”引起了上交所的关注。面对质疑,昆明机床表示,因“时间紧迫,未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正式版本复核就上传了公告”,并且事后也未发现差异。但查阅公告可以发现,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同样未在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上述“三个月期限”的关键条款。有鉴于此,上交所于7月初对*ST昆机和时任董事长王兴、时任董秘罗涛、沈机集团、紫光卓远予以公开谴责,对沈机集团时任董事长关锡友予以通报批评。
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做出处罚决定。证监会初步认定,欣泰电气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存在欺诈发行行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7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公司于7 月 7 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共计处以 832 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 万元至832 万元不等的罚款。
2016年7月21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
鞍重股份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鞍重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九好”)于2016年5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浙江九好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九好集团进行立案调查。
2016年6月6日,鞍重股份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证监会决定中止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2016年6月24日,鞍重股份接到证监会通知,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被立案调查,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
鞍重股份表示,截至7月21日,公司及浙江九好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及浙江九好在收到意见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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