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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4)


    2、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发票的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①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②填写项目不齐全,③内容不真实,④字迹不清楚,⑤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⑥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3、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提示: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例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检查中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

  A、调出发票查验

  B、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C、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D、检查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答案:ABCD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期限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更新时间2022-03-13 10:56:3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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