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转让中转让人和赠与人如何纳税
一、转让人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转让普通住房,满2年(含2年,下同)的可免纳营业税,未满2年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转让非普通住房,满2年的可差额缴纳营业税,不满2年的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如下两方面优惠:
一是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二是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注意:上述优惠均是针对个人住房而言,对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二、赠与人
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征收营业税。该条规定改变了原条例只对单位无偿赠送视同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的处理原则,个人也被纳入其中,而且把土地使用权纳入其中。但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免税情形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对于应税的其他情形,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顺序确定其营业额,并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人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对4种情形下当事双方的赠与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的赠与,对赠与人而言,在赠与时并未取得相应的所得,因此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之间房产的赠与所立的书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于书立时贴花。
结论:
相比较之下,对转让方与赠与方来讲,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各不相同,但均有免税的规定。营业税转让时免税的条件是普通住房且购买超过2年;赠与时免税的条件是要属于继承等4种情形,此时不再区分是否为普通住房,也不管购买是否超过2年。转让行为除两种免税规定外,都要依“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赠与人因未取得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行为不用缴纳印花税,但转让商业用房还是要缴纳印花税;赠与行为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无论是转让人还是赠与人,均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但转让人所转让的应是住房而非商业用房;对赠与人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转让时可以开具发票,但免税赠与时不能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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