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课税制度更利于横向公平
建立健全家庭课税制度,可解决不同家庭之间的纳税差异、不同职业者之间的纳税差异和不同收入来源的纳税差异等问题。在中国短期内尚不具备全面推广这一模式条件的情况下,近期应优先考虑在综合课税的费用扣除额中,增加人口赡养系数和首套标准住房的房贷利息支出两个项目。
长期以来,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中,是否要引进家庭课税制,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家庭课税制度,指在个人所得税制中,将家庭作为基本课税因素,将夫妻双方全部应税所得共同申报纳税的一种课税模式。目前,世界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大多采用家庭课税制,比如英国、美国、德国、巴西和阿根廷等,只有少数国家,比如印度、日本等未采取家庭课税制。
家庭课税模式的具体实施程序是,在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时区分不同来源的所得项目预征。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之后,再将全部所得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综合汇缴和清算。在家庭课税模式下,除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偶然所得3项非常规性少数收入之外,对于大量的常规性所得,不论所得来源是否相同,如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税收征收中均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结束时,通过加总求和的办法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依据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应税所得税。对于已经预征的所得税款,需要年度清算并予以相应扣除。
家庭课税模式有利于保留分类预征环节的优势,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解决不同家庭之间的纳税差异问题。实行家庭课税制,家庭成员中的个人平时实现的所得,尽管以个人作为计税单位分类预征,但在年终综合汇缴环节是以家庭作为计税单位,因此更能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解决不同职业者之间的税收负担差异问题。尤其是一些自由职业者,不同时间周期内其收入很不平衡。中国目前采取的分类课税模式,是收入高时多缴税,收入少时少缴税,无收入时不缴税,其实际结果对纳税人而言是不利的,因为超额累进税率使纳税人的高收入承担了高税负。如果采取家庭课税制,虽然纳税人在获取高收入时同样要承担高税负,但可以通过年终的汇算清缴,把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统筹安排,从而降低纳税人和其家庭的税负。
解决纳税人不同收入来源的税负水平差异问题。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对11类不同性质的应税所得,在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方面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由此会出现收入金额相同情况下,个人所得的税负不相同。除此之外,由于不同性质收入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一些纳税人将收入分解人为组合应税所得,从而实现节税,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钻制度的漏洞。如果实行家庭课税模式,会把一个家庭各种不同来源取得的所得,在本纳税年度内计算总和,然后统一适用法定税率,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逆向调节矛盾。
综上所述,不同家庭之间的纳税差异、不同职业者之间的纳税差异、不同收入来源的纳税差异,都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显著矛盾,通过建立健全家庭课税制度,有利于逐步解决上述问题。但从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社会环境、社会征信体系和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看,短期内尚不具备全面推广家庭课税模式的实施条件,只可分步推进。目前在设计税前扣除制度时,要考虑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个人婚姻状况、配偶就业状况、子女数量、赡养因素、正常的子女教育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等。近期需要优先考虑的,是综合课税的费用扣除额应增加人口赡养系数和首套标准住房的房贷利息支出这两个项目,然后逐步增加或完善其他家庭性扣除项目。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国税局)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